关于这一点,早在2005年6月27日,盛华仁副委员长在召开列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会议上,作了有关情况的通报,在通报中谈到乡镇人大主席团职权的问题。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也语重心长地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不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大而言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发展。这足见全党全国上下对法治所重视程度之高,就法治所下定决心之大,在法治所托付希望之重。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为了实现党的十八大所强调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三是政绩的合法性,一个得到民众支持的政权必须具有良好的政绩。
在多数情况下,民众通过诉诸政治化的集体行动而进行维权,是因为在现有的治理结构中,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受到了体制结构的挤压。作为精英主义民主理论的代表,熊彼特提出了关于当代的现实主义的民主方法定义: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然而,片面强调代议制却很可能会压制政治的有效参与和民主的经验活力。通过不断的参与实践,民众的政治认知能力不断提升,政治行动能力获得切实发展,共同体意识和认同感得到增强。
矛盾的高发是社会变迁过程中一个比较明显的表征。不管是在市县层面、乡镇层面还是村落自治层面,基层治理都应当注重在选举之外民主多渠道的有效政治参与和管理。
纯粹西方式的民主路径在宏观政治领域必然会遭遇到中国自身宪政体制与政治架构的严格约束。而一体正是这种统治集权的制度保障,它使宏观战略决策在获得民主化资源的同时,又能保持必要的高效。古代的地方乡绅治理具有一定的基层自治色彩,对于中国古代政治体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二、管理体制创新需落实参与式治理在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中,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受到多方关注的热点,控制群体性事件的维稳也一度成为社会管理第一要务。
根据亨廷顿的理论,一个合法性基础牢固的政权必须具有三重合法性。2010年,中国的GDP总量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成为大国崛起的过程中又一个里程碑。这种关系组合影响到人们对制度的合作或者冲突。它首先是一种增量改革,即以现有的政治和行政组织为基本平台,逐步拓展民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我们可以将这种反应策略称为体制调整型的反应。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做大蛋糕的同时,也放大了分配不公所带来的问题;单纯追求GDP的政绩冲动,引发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个体权利、社会福利的矛盾。它区别于代议制民主中公民只是在投票、选举中的参与。
在这一意义上,参与可以维持民主制度的运行,使制度获得一种自我维持的能力。从制度层面上讲,也是通过一体多元的民主体制格局和微观民主的实践,消除公民的权利泡沫,使民众真正参与到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管理之中。[12]作为一套制度系统的公众参与,无论在宏观的政治生活中,还是在微观的地方治理上,都将发挥巨大作用。多元、多渠道的微观民主的推行,有利于将基层民众组织吸收、包容到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事务之中,通过治理技术层面上的信息开放和沟通理性,催生一个个治理细胞(可以是村、社区、乡镇乃至县域)的发育,并在此过程中提升民众的参政能力、地方性自治能力和对国家政治的理性认同程度。一是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即政权所代表的价值主张必须是社会成员普遍自愿认同。十七大报告指出: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对体制结构进行变革的敏感性和能力,即国家的制度化能力,是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二,针对冲击体制或者溢出结构的行为,分析行为产生的社会因素和需求,调整甚至变革体制结构,从而将原来溢出体制的行为吸收到新的体制框架之中。
改革开放以来,在人民公社失败的历史背景之下,村民自治异军突起,接续了中国社会的基层治理传统。[14]参见费孝通:《中国士绅》,赵旭东、秦志杰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62-73页。
当经济的增长、观念的变革、利益的分化、阶层的重组构成社会公共生活基本的事实时,应当意识到:一个巨大的社会变迁已经成为我们时代最重要的事实。基于社会主义民主传统和转型国家的民主经验,中国的民主体制应当进一步落实宪法上述规定中所蕴含的一体多元的制度格局。
这些正是培育现代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必由之路。因而,卢梭强调:参与具有教育功能、民主训练功能、正当化功能和共同体整合功能。卢梭的古典民主理论特别关注民众直接参与的意义。[5][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3页。
进而言之,通过微观民主的经验性实践与体验,一种基于民主和法治的现代国家认同才会具备本土的经验根基,民主合法性的规范取向才能真正扎根于中国自身的政治社会基础之上。通过落实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民众直接参与式治理的结合,可以提升微观民主建设的质量,保障多元民主,为宏观民主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随着精英主义的代议制民主在实践中弊端的日益显现,参与式民主应运而生。在这个意义上,根本政治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代议制民主形式,但是也包括了人民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参与性的管理权。
应该看到,在急速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宏观领域的统治集权与政治体制的相对稳定性应具有优先性。事实上,党和政府对参与式治理已有了方向性共识。
简单地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社会阶层变化和权利观念变迁,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已经很难有效应对当今公共治理的现实挑战。在此过程中,逐步对一些结构性的体制问题进行调整。因此,解决当前公共治理问题,关键是要考虑体制改进。然而,简单和粗糙的民主化不仅会伤害转型国家的整体利益,也会伤害民主的尊严本身。
[9]20世纪,在西方,精英主义民主理论甚嚣尘上。[2]2009年中国公共安全方面的财政支出增加了16%,2010年的预算又增加了8.9%,增幅已超过国防开支增幅,总金额达到5140亿元人民币,逼近国防开支,而实际执行数为5486.06亿元,为预算数的106.7%。
但有数据显示,大量的群体性事件本质上是群众维权事件。当体制结构受到冲击时,体制可能做出两种反应:第一,对冲击结构或者溢出体制的行为进行压制,使其符合结构的要求。
[5]但历经法国大革命洗礼之后,直接民主为西方主流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所抛弃。在他的理论中,公民对政治决策过程的参与具有一系列重要的功能。